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20〕15号)要求,现就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部级备案。
二、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省级备案。
三、农业农村部已开发了“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正式上线运行(网址http://www.zzys.moa.gov.cn,下设“肥料登记与备案”模块)。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主动进行备案(系统操作办法见附件),也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备案。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已先行组织生产的企业,请于12月31日前完成在线补录备案。
四、农业农村部门将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生产企业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情形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备案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可与省农业农村厅粮作处、省土壤肥料站联系(省农业农村厅粮作处,张丽娜, 0371-65918681;省土壤肥料站,李必强,0371-65917963)。
特此公告。
附件: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书1.0.pdf
2020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王志远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