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推动种业振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第一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河南三起案例入选。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该案是关于玉米母本“郑58”和杂交品种“郑单958”的侵权诉讼,对于品种权人高达4952万元的赔偿请求,法院全额支持,充分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表示,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切实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依法保障种业创新者获得经济利益,对杂交种生产中涉及杂交种及其亲本关系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宋旺兴说:“法律并不禁止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但在新品种获得授权及通过品种审定后,该新品种的权利人及其被许可人面向市场推广该新品种,将他人已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时,仍需经过作为父母本的已授权品种的权利人同意或许可,因此,综合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等因素,全额支持了权利人请求的赔偿。”
我省入选的另外两起案例分别是: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诉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赛某某假冒玉米种子注册商标案。
今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种子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传递了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我省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农业“芯片”。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逐渐加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技术性问题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对此,法院建立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判断种子是否侵权,必要时要对种子做基因鉴定,通过技术调查官制度,我们邀请农业专家来辅助审判,让专业人说专业话、做专业事。”宋旺兴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加大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加强调查分析,并依法运用诉前禁令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原则,及时制止侵权后果扩大,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记者 周青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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